天津大学本科生试读管理规定(修订稿)

2014-12-15

根据《天津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》第八章第五十三条规定,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仅因成绩不合格而达到退学条件,学校本着教育为主的育人原则,允许学生申请试读,具体规定如下:

1.试读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,学生所在学院主管院长根据其学习成绩和在校期间的表现签署意见,经教务处审核批准,方可试读,试读期限为一学年。

2.学生在试读期间应按学校选课规定进行选课,每学期选课学分不低于15学分且不高于25学分。

3.学生在试读期间原则上不得申请休学、保留学籍,否则按退学处理。

4.试读期满,再次达到退学条件(累计不及格学分超过20学分)的,如上一学年所取得学分达到30学分,允许学生再次申请试读,否则做退学处理。

5.学生在校学习年限(含试读期)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。

6.在试读期内,凡因违反纪律而受到警告以上(含警告)处分者,即取消其试读资格,做退学处理。

7.本规定亦适用于因考试作弊做试读处理的学生。

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,原《天津大学本科生试读管理规定》(津大校教〔2005〕26号)同时废止。